
(2020年修訂)
哈公交規【2020】24號
按照《哈爾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(2020年修訂)》的要求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市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,哈爾濱市區機動車實行臨時限制通行管理措施。具體規定通告如下:
一、啟動及撤銷限行時間
自市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重污染天氣三級(黃色)預警、二級(橙色)預警、一級(紅色)預警12小時后,啟動相應級別的車輛限行措施;預警升級、降級或解除時,即時啟動或撤銷相應級別的車輛限行措施。
二、各等級限行措施
(一)重污染天氣三級(黃色)預警期間:四環路以內區域及平房區、呼蘭區、阿城區、雙城區的建成區內禁止重型、中型貨運車輛行駛。
(二)重污染天氣二級(橙色)預警期間:四環路以內區域及平房區、呼蘭區、阿城區、雙城區及各縣(市)的建成區內禁止重型、中型貨運車輛、三輪汽車及低速載貨車輛行駛。
(三)重污染天氣一級(紅色)預警期間:四環路以內區域及平房區、呼蘭區、阿城區、雙城區及各縣(市)的建成區內禁止重型、中型貨運車輛、三輪汽車及低速載貨車輛行駛。
三、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車輛
(一)執行任務的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及解放軍、武警部隊以及郵政專用車輛。
(二)車身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、環保應急監測車輛。
(三)環衛、園林、道路養護專項作業車及殯葬車。
(四)新能源及清潔燃料汽車。
四、其他規定
(一)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長期有效,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告內容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為準,遇有調整另行發布。
(二)違反上述限行措施,公安交管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、《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。
特此通告。
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
2020年11月5日